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及解读

创建于07.14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为规范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用于切削或切割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且根据制造商的技术说明书,可以配备沿2个或多个轴同时进行“成形控制”的电子装置的机床及其任何组合等相关物项)
二、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基础上,对本公告所涉货物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加强出口物项识别
  •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
;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规范填写申报要素
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
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明确境内外收发货人与生产单位信息
  • 应在
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随附单据要求
  • 报关单
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 C类快件报关单
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
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真实性要求与海关处置
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
  • 海关对
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
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5日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相关物项出口精准管控,本公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使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公告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引导企业合规如实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出口申报要求。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用于切削或切割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且根据制造商的技术说明书,可以配备沿2个或多个轴同时进行“成形控制”的电子装置的机床及其任何组合等相关物项。
(二)明确申报要求
  1. 加强出口物项识别
出口经营者需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1. 商品填报要求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
“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
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需申报完整税号。
  1. 相关企业填报要求
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1. 随附单据提交要求
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1. 真实性要求与海关处置
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三)填报内容示例
  1. 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
“备注”填报:
❝“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2B201.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1. 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应当
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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